(2015)南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碧海申请执行蒲小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碧海,蒲小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陈碧海,男。被执行人蒲小阳,男。本院依据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蒲小阳向申请执行人陈碧海偿还欠款人民币13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蒲小阳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此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健审判员 蒲川林审判员 李俊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琦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