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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梁伯春与林佐荣、林佐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伯春,林佐荣,林佐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梁伯春。被执行人林佐荣。被执行人林佐坤。本院在执行梁伯春与林佐荣、林佐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佐荣、林佐坤已于2015年3月18日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870.5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梁伯春,并承担受理费123.3元和执行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军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