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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张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0753号原告王志勇。被告张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勇与被告张国庆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始被告向原告借款,截至2015年2月17日共借原告4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的被告现今经常居住地不明,且原告不能提供其它被告的基本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鲁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