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张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0753号原告王志勇。被告张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勇与被告张国庆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始被告向原告借款,截至2015年2月17日共借原告4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的被告现今经常居住地不明,且原告不能提供其它被告的基本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鲁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