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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姜宝华、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宝华,周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3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宝华,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公主岭市。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乐昌市坪石镇。辩护人张文醒,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宝华、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策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宝华、周某某及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张文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姜宝华驾驶一辆小汽车(挂假车牌号粤S*****)搭乘被告人周某某、白某(另案处理)行至东莞市虎门镇金洲大道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在姜宝华随身携带的一个挂包内缴获可疑红色药丸1瓶(重约3.1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该车内缴获可疑红色药丸1包(重约260.9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4克/100克)、可疑白色晶体2包(重约342.5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3.8克/100克)。随后,公安人员在周某某的住处东莞市南城区建设路2号金星国际1506号房间内缴获可疑白色晶体3包(重约14.27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可疑红色药丸6粒(重约0.65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事实,被告人姜宝华、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缴交收据,通话清单,户籍证明,调查函,证人白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检验鉴定报告书,痕迹检验报告书,录像资料,被告人姜宝华、周某某的供述和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宝华、周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其中被告人姜宝华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606.5克,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4.92克,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宝华、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周某某看见姜宝华在周住处吸毒后叫姜把毒品拿走,但姜来不及拿走就被公安人员查获了,周没有非法持有毒品,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看见其住处桌面上有冰毒和麻古各一包,随后与姜宝华一起吸食毒品,后姜将吸剩的毒品留在其住处并告诉其晚上回来时再吸。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某住处缴获的毒品是周某某同意姜宝华留下并替姜持有的,故对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姜宝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宝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姜宝华的86400元,直接用于缴交上述第一判项的罚金;随案移送的手机5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的作案工具棕色起亚牌汽车一辆,由暂扣单位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灿钟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钟占芳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