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库车县鑫宇青松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兵一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库车县鑫宇青松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46343-4,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英阿瓦提路北401号法定代表人:汪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玉殿,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燕玲,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43054-3,住所地:阿拉尔市十团客运站法定代表人:王永根,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兵一民保字第3号对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和(2015)兵一民保字第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团应向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到期应付工程款35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支付了部分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冻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团应向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到期应付工程款350万元中的130万元(剩余220万元继续冻结,冻结期限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 志 强审 判 员 茹 伟 力代理审判员 阿不都希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