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宏宇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77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x,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专科文化;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5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林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于2009年11月,申请办理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1张(卡号:×××),后持该卡在本市朝阳区等地透支消费,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25639.7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拒不还款,被告人后被查获归案。现已还清欠款。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赵xx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xx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对被告人赵xx依法予以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赵x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xx于2009年申领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1张(卡号:×××),后持该卡于2009年12月至2012年1月间在本市朝阳区等地透支消费、取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25639.7元。后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还款。被告人赵xx后于2014年12月11日被查获归案。案发后其亲属已代为偿还所欠款息。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范×的证言、信用卡账户情况说明、办卡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记录、汇款凭证、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赵xx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赵xx的亲属代为偿还全部欠款,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赵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羁押的21日亦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佳丽人民陪审员  赵翠霞人民陪审员  徐桂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董祎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