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阳顺达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姚恩海、于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顺达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姚恩海,于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708号原告沈阳顺达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望滨乡闫家村。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景海,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被告姚恩海,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被告于素华,女,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顺达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恩海、于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顺达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姚恩海名下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淑乡西苏村房屋(苏村镇房字第04**号)一处,并以担保人李军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文富路24#-311号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姚恩海名下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xx乡xx村房屋档案。二、查封担保人李军名下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xx路xx号房屋档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岩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关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