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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宝鸡市永固标准件厂与宝鸡市金星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永固标准件厂,宝鸡市金星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永固标准件厂,法定代表人李玉亭,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49号。被执行人宝鸡市金星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社玲,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46号。本院在执行宝鸡市永固标准件厂与宝鸡市金星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和解,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2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