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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凤俊与孙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俊,孙承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60号原告:凤俊,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孙承龙,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河东行政村孙村自然村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凤俊诉被告孙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凤俊负担。审判员  黄腊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陶正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