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凤俊与孙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俊,孙承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60号原告:凤俊,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孙承龙,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河东行政村孙村自然村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凤俊诉被告孙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凤俊负担。审判员 黄腊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陶正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