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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中化石油(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55号原告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冯耀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智晖,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化石油(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钟韧。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化石油(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前向法院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梁芳瑜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安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