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某,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232号原告兰某某,女,1992年4月5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惠某某,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回族,共享劳务派遣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与被执行人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抚养权,执行费1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某某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夏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 旭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