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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郑州黄河支行申请执行单盼盼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单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负责人王喆,行长。被执行人单盼盼,男,汉族,1985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单盼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单盼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单盼盼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