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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佟某与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858号原告:佟某,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师松岭,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416201010824046。被告:凡某,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诉被告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佟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佟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