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90号原告:金某,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史先海,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审理原告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刘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