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690号原告:金某,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史先海,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审理原告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刘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