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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武汉多恩投资有限公司与德州正宇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多恩投资有限公司,德州正宇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武汉多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77号江都仕嘉A幢1单元17层6号。法定代表人邱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伟,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冯帆,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德州正宇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县经济开发区扶丰街北首、扶桃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洪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忠军,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多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恩公司)与被告德州正宇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正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多恩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多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多恩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7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23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670元,由原告武汉多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成艳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