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雷希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希和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3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希和,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曾因犯销赃罪于2001年9月13日被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16日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希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作出(2014)芷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雷希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雷希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希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雷希和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希和撤回上诉。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芷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云生审 判 员 龚 琰代理审判员 孙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着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