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娟娟诉叶义环、张惠芳、武汉成功伟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娟娟,叶义环,张惠芳,武汉成功伟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40号申请人:刘娟娟。委托代理人:秦珍珍,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义环。被申请人:张惠芳。被申请人:武汉成功伟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成功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叶义环。担保人:黄冈市天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2号(余亦农住宅)。法定代表人:刘娟娟。申请人刘娟娟因与被申请人叶义环、张惠芳、武汉成功伟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叶义环、张惠芳、武汉成功伟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5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黄冈市天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娟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叶义环、张惠芳、武汉成功伟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5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黄冈市天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用于保全担保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约定建筑面积分别为:177.87平方米、197.74平方米)的房屋。申请人刘娟娟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天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钢审判员 曹琳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