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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催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建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催字第306号申请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丁建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洋洋,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XX,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500053/22880833、出票金额为贰拾万元、出票人为郑州汪腾湖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4日、收款人为郑州市美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7月24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建涛代理审判员  胡向楠代理审判员  刘红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白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