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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小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南昌德盈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康耀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德盈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康耀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小民初字第47号原告:南昌德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昌东工业区一期A-01。组织机构代码:68347741-3。法定代表人:曹文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省康耀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小蓝工业园区玉湖路29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45642-8。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德盈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康耀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德盈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德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德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南昌德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颖人民陪审员  肖守康人民陪审员  姜全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玲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