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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1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方星洁、刘海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方星洁,刘海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22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负责人:陈宗强。被执行人方星洁。被执行人刘海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以(2015)温乐执民字第12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方星洁和刘海娇共有的坐落在乐清市城南街道金马花园A幢904室的房产(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并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6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方星洁和刘海娇共有的坐落在乐清市城南街道金马花园A幢904室的房产(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