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法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邯郸市友诚物业有限公司与户维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户维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县法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东柳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宪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户维辰。本院在执行邯郸市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户维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户维辰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刘紫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