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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袁某与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李清,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甲。委托代理人陈英,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某诉被告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志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清、被告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被告苏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苏某乙,现就读于常熟市梅李高级中学高三年级。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1月17日,双方开始分居。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法庭调解未成。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相互扶持,多为家庭、子女考虑,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关心女儿的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袁某与被告苏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大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