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书坤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坤,男,汉族,1938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关于张书坤申请执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张书坤支付赔偿款1961.94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2061.94元。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的存款2061.9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静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