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曾万良与况武学,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万良,况武学,王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920号原告曾万良,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况武学,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红霞,女,1987年2月8日出生,苗族,居民。原告曾万良诉被告况武学、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佳俊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万良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万良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曾万良已预交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本院决定免收;诉讼保全申请费30元(原告曾万良已预交3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周佳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