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萍、张燕燕与张燕燕、张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萍,张燕燕,张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陈萍。被告:张燕燕。委托代理人:应乐。被告:张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萍诉被告张燕燕、张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萍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萍负担。审 判 长 汤常军人民陪审员 许国良人民陪审员 卢观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张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