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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临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萍、张燕燕与张燕燕、张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萍,张燕燕,张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陈萍。被告:张燕燕。委托代理人:应乐。被告:张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萍诉被告张燕燕、张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萍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萍负担。审 判 长  汤常军人民陪审员  许国良人民陪审员  卢观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张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