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祖国华与吴建东、陆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国华,吴建东,陆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海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祖国华。被执行人吴建东。被执行人陆冬梅。祖国华与吴建东、陆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熟海民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吴建东、陆冬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祖国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支付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全部借款归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3元,公告费606.5元,合计人民币4379.5元由被告吴建东、陆冬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建东、陆冬梅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明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海民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晓东审 判 员 朱益虎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范群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