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祥法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龙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祥法执字第172号王建军:你与申请人龙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1日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龙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人龙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款284531.92元及利息和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日期至付款之日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二、案件受理费5568元,保全费2300元,执行费4268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