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向天芬、金玲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天芬,金玲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静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天芬。辩护人孔丽,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人金玲丹。被告人向天芬、金玲丹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分别羁押于上海市第一、第二看守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天芬、金玲丹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天芬及其辩护人孔丽律师、被告人金玲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天芬、金玲丹于2014年11月11日18时30分许,在本市一辆853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侯某某不备之际,被告人向天芬从侯某某上衣左侧袋内窃得三星牌GT-N7100型移动电话一部,传递给被告人金玲丹藏匿。被告人向天芬、金玲丹在逃逸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上述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850元。被告人向天芬、金玲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天芬及其辩护人孔丽律师、被告人金玲丹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安某、张某某的证言和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和相关照片等物证和书证,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人向天芬、金玲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均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天芬、金玲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向天芬、金玲丹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向天芬、金玲丹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需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盗窃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天芬积极实施犯罪,系主犯,被告人金玲丹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公诉人就被告人向天芬、金玲丹量刑情节的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对累犯、从犯和案发后坦白交代罪行处罚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天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金玲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