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执字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国初与严友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初,严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君执字54-1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初,易,退休干部。被执行人严友华,退休干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岳中执监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严友华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财源支行开户的帐号90×××80(该存折对应的卡号62×××63)银行存款人民币1128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刘志平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