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字第0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24翁建东与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建东,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216-4号申请执行人翁建东,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徐沛亮、丁永怀,连云港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栖霞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翁建东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0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翁建东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连民诉保字第0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栖霞路139号东方海逸豪园C幢19套房产,房号分别为:C幢1-1101、1201、1301、1401、1501、1302、1402、1502、1802、2102、2202、2302、1803、1903、1304、1404、1504、1604、1704;丘号分别为:05601071-123、139、155、171、187、156、172、188、236、284、300、316、237、253、158、174、190、206、222。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4年8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但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又于2014年9月12日就(2013)连民诉保字第0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房产不申请评估,同意按6000元/平方米的价格作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拍卖。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连执字第0216-1号执行裁定书,对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栖霞路139号东方海逸豪园C幢1-1401、1501、1402、1502、1802、2102、2202、2302、1803、1404、1504、1604、1704(丘号分别为:05601071-171、187、172、188、236、284、300、316、237、174、190、206、222)13套房产予以拍卖。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连执字第0216-2号执行裁定书,对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栖霞路139号东方海逸豪园C幢1-1101、1201、1301、1302、1304、1903(丘号分别为:05601071-123、139、155、156、158、253)6套房产予以拍卖。上述房产分别经过三次拍卖,均没有成交。其中13套房产的流拍价为6468000元。6套房产的流拍价为3263349.41元。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翁建东愿意以流拍价接收涉案房产冲抵债务。另,截止2015年3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7929829.97元,执行费67049.15元。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本案涉案房产经过法定程序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愿意接收房产以物抵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7929829.97元,本院已作出(2014)连执字第0216-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栖霞路139号东方海逸豪园C幢1-1401、1501、1402、1502、1802、2102、2202、2302、1803、1404、1504、1604、1704(丘号分别为:05601071-171、187、172、188、236、284、300、316、237、174、190、206、222)13套房产按第三次拍卖流拍价6468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翁建东冲抵债务6468000元。再将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栖霞路139号东方海逸豪园C幢1-1301、1302、1903(丘号分别为:05601071-155、156、253)3套房屋裁定给申请执行人翁建东以物抵债,按照三拍流拍均价作价为1523066.69元,加上13套房作价的6488000元,扣除执行费67049.15元(由翁建东支付,从房价款中扣除),翁建东合计受偿7924018元,余款5812.43元翁建东表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栖霞路139号东方海逸豪园C幢1-1301、1302、1903(丘号分别为:05601071-155、156、253)3套房产按第三次拍卖流拍价作价1523066.6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翁建东抵偿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本案债务1523066.69元。二、解除对连云港市连云区栖霞路139号东方海逸豪园C幢1-1101、1201、1301、1302、1304、1903(丘号分别为:05601071-123、139、155、156、158、253)6套房产的保全措施。三、申请执行人翁建东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本院(2013)连民初字第01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绪凡执行员 张 迅执行员 罗来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