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3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贡冬英与俞烨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冬英,俞烨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3845号原告贡冬英。委托代理人臧勇平,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烨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地址:丹阳市云阳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贡冬英与被告俞烨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夕良审 判 员 郭坤芳人民陪审员 金杏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任建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