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乔连财与王清路、卢培军、田国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连财,卢培军,王清路,田国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乔连财��男,53岁。被执行人卢培军,男,51岁。被执行人王清路,男,57岁。被执行人田国学,男,58岁。本院在执行乔连财申请执行王清路、卢培军、田国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友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乔连财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清路、卢培军、田国学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给付执行款人民币贰仟陆佰陆拾伍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乔连财与被执行人王清路、卢培军、田国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友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朋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