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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州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丁伦文、王俊华与被告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伦文,王俊华,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505号原告:丁伦文,男,生于1968年,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夏先烈,巴中市巴州区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俊华(系丁伦文之妻),女,生于1971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被告: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爱国,该委员会主任。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杨明亮,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伦文、王俊华与被告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伦文、王俊华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伦文、王俊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丁伦文、王俊华负担。审 判 长  肖黎明人民陪审员  张华珍人民陪审员  王儒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