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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姜振凤与长春鑫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凤,长春鑫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20号原告:姜振凤,,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闫忠海,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嘉琳,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鑫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六委原发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孙晰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振凤诉被告长春鑫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振凤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振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振凤撤回对被告长春鑫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坚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人民陪审员  辛 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