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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程耀军诉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耀军,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106号原告程耀军,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晓东,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徽县建新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军,任理事长职务。被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责人高金海,任主任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耀军诉被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耀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哈利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