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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与马红昌、焦娟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马红昌,焦娟妮,赤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42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赤壁支行),住所地:赤壁市沿河大道225号。注册号:422302000009963。负责人汪海峰,中行赤壁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萍,中行赤壁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涂晓军,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红昌,男,汉族,1980年1月28日生,住赤壁市。被告焦娟妮,女,汉族,1984年6月12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马红昌之妻。被告赤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开发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河北大道东风路。组织机构代码:18131386-5。法定代表人周勇,城建开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雅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行赤壁支行诉被告覃新红、魏腊华、城建开发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标的涉嫌诈骗,需等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童仁义人民陪审员  徐 峰人民陪审员  周红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邓子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