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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冬平与吴代惠,杨斐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冬平,吴代惠,杨斐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冬平委托代理人华禄兰,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代惠原审被告杨斐翡委托代理人华禄兰,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冬平与被上诉人吴代惠及原审被告杨斐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津法民初字第08777号民事判决,李冬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冬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冬平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冬平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李冬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段晓玲审判员  苏致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全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