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5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温德卿与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德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1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德卿,男,1936年3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法定代表人张伯旭,主任。委托代理人房海强,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上诉人温德卿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信息委员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1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弘、法官赵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温德卿在一审中起诉称:温德卿于1955年参加革命,到军事院校学习,毕业后被分配到航天部二院工作,一直是国家正式科技干部工程师。1987年7月,温德卿任“中国广告信息报”科技部主任,《信息世界》杂志社副主编。后因筹办《信息产业报》急需,温德卿被调去担任《信息产业报》常务副主编,但并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经查,温德卿的档案转到街道办事处,还可享受工龄劳保退休待遇,温德卿被秘密辞退,就非法剥夺了温德卿享受劳保退休待遇的权利。现温德卿诉至法院,要求:1.经济信息委员会对温德卿秘密辞退,违法无效,违反劳动法处理法定告知、公示程序;撤销对温德卿的秘密辞退报告;2.赔偿因经济信息委员会秘密辞退给温德卿造成的精神上、身心上、经济上的损失。经济信息委员会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温德卿的诉讼请求:1.经济信息委员会与温德卿之间不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因为温德卿从未在经济信息委员会工作过;2.温德卿不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经济信息委员会是国家行政机关,温德卿与经济信息委员会不存在任何关系,包括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3.温德卿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温德卿曾以北京市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电子研究所)为被告,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请求判令电子研究所赔偿其因没有人事档案,无法办理退休,无法领取社会救济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判令电子研究所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元。该案经审理查明,1986年10月,温德卿调入北京市东城区综合技术研究所,同年11月借调到中国广告信息报工作。1987年7月从北京市东城区综合研究所调入北京市电子技术发展公司,被分配至《信息产业报》编辑部工作。《信息产业报》于1987年1月9日创刊,由北京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1988年7月,温德卿经北京市电子技术发展公司介绍到电子研究所工作。1989年7月31日,北京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给天桥街道办事处去函,称:家住贵街道的温德卿同志原系北京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单位《信息产业报》的职工,目前该同志与北京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信息产业报》已完全脱离关系,其个人档案材料亦不宜继续保存在《信息产业报》的代管单位北京市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鉴于这种情况,温德卿同志档案转到街道为宜。为此,电子研究所于1989年9月12日出具了《关于给予温德卿除名的报告》,言明:原电子研究所代管单位信息产业报工作人员温德卿,因与该报脱离关系达一年半之久,至今既不与有关单位联系,也不办理任何手续。经研究决定,给予温德卿除名处理。将其人事档案材料转到街道办事处存查。该报告落款处,有北京市宣武区劳动局社会劳动力管理科签署的“已登记备案,请接收”及其印章。由于办事处认为温德卿年龄大且不在户籍地居住,1989年9月,电子研究所将温德卿的档案材料转至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天桥派出所。2007年9月11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宣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温德卿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一中民终字第120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温德卿对该判决书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7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高民申字第0312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温德卿的再审申请。2007年8月,温德卿又以电子研究所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电子研究所撤销除名决定,并由电子研究所取回档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2007年8月22日,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人仲不(2007)4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温德卿申请的争议事实不符合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温德卿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7年9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东民初字第06734号民事裁定书,以温德卿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案件缺乏受理依据为由,驳回了温德卿的起诉。温德卿对该裁定书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中民终字第00589号民事裁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温德卿对该裁决书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8年11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高民申字第0259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温德卿的再审申请。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温德卿作出除名决定的单位是电子研究所,且电子研究所为独立的法人。温德卿与经济信息委员会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向经济信息委员会提供过劳动,经济信息委员会亦非向温德卿作出除名决定的单位,现温德卿起诉经济信息委员会,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辞退报告以及赔偿损失,属于主体不适格,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温德卿的起诉。温德卿不服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北京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给天桥街道办事处,要求将温德卿档案转到街道。电子研究所根据北京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函,于1989年9月12日将温德卿除名。北京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几经变更,最终变更为经济信息委员会。经济信息委员会应当撤销违法的除名决定,并赔偿温德卿无法退休、无法补缴保险的损失。经济信息委员会服从一审法院上述裁定。其针对温德卿的上诉理由答辩称:生效判决认定温德卿的人事档案与电子研究所有关,电子研究所将温德卿除名。电子研究所是独立的事业单位,上级单位是北京电子集团控股公司。北京电子振兴领导小组经过多次整合,演变为北京电子集团控股公司。经济信息委员会与本案无关。请求驳回温德卿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电子研究所对温德卿作出除名决定,且电子研究所为独立的法人。温德卿就除名的效力以及赔偿问题,应当向电子研究所主张权利。经济信息委员会与温德卿不存在劳动、人事法律关系,温德卿对经济信息委员会提起诉讼,显然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据此驳回温德卿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确认。温德卿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峙代理审判员 张弘代理审判员 赵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