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李良仓与柘城县粮食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仓,柘城县粮食局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341号原告李良仓,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齐广亮,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柘城县粮食局。法定代表人范玉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抒凌,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仓诉被告柘城县粮食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良仓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良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良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7元,减半收取933.5元由原告李良仓负担。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余甫友审判员 张自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