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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李良仓与柘城县粮食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仓,柘城县粮食局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341号原告李良仓,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齐广亮,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柘城县粮食局。法定代表人范玉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抒凌,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仓诉被告柘城县粮食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良仓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良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良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7元,减半收取933.5元由原告李良仓负担。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余甫友审判员  张自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