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商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潍坊宜海置业有限公司与潍坊新万基电气有限公司、尹万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宜海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新万基电气有限公司,尹万盛,韩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商初字第321-2号原告潍坊宜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万正杰,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新万基电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尹万盛。被告尹万盛。被告韩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新万基电气有限公司、尹万盛、韩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冰人民陪审员 王致远人民陪审员 王京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丁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