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欢欢诉繁峙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欢欢,繁峙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178号原告王欢欢,男,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被告繁峙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欢欢诉被告繁峙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欢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欢欢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全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振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