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刘某。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冯国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