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民初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雷明毅诉三鼎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毅,苟俊华,阆中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初字第4661号原告雷明毅,原告苟俊华。委托代理人王耀,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阆中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保宁镇张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烁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15年3月20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明毅、苟俊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清卫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人民陪审员 罗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王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