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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终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邢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邢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2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邢某依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邢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邢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宋广道代审判员 史兆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红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