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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瑞钻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赵礼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鑫瑞钻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深圳市鑫瑞钻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8-28号创业大厦1003室。法定代表人:赵礼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凯,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该公司客户。申请人深圳市鑫瑞钻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发票人为山东浩宇能源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深圳市鑫瑞钻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票号为3130005225570304、面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鑫瑞钻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春审 判 员  潘月建代理审判员  邓兆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启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