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谢静与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头笔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静,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头笔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296号原告谢静,女,生于1988年5月10日,汉族,宜都市人。委托代理人谢铖,男,生于1963年3月17日,汉族,宜都市人。系原告谢静父亲。被告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头笔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人胡正福,系该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静诉被告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头笔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静以重新组织证据、另案诉讼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静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401元,由原告谢静负担。审 判 长 胡 胜审 判 员 杨 潇人民陪审员 余红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