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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徐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贝海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沈隆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