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徐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贝海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沈隆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