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明某。被告:赵某。原告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某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庭传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崇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