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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明某。被告:赵某。原告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某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庭传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崇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