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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杨振华与杨豆、戴意华、咸阳尚美家家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华,杨豆,戴意华,咸阳尚美家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388-1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华,男。被执行人杨豆,男。被执行人戴意华,男。被执行人咸阳尚美家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贤生,该公司总经理。杨振华申请执行杨豆、戴意华、咸阳尚美家家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戴意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振华107617.52元。二、杨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振华26904.38元。三、咸阳尚美家家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诉讼费6852元,鉴定费800元,由杨振华承担2000元,由戴意华、咸阳尚美家家居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200元,由杨豆承担1452元。二审诉讼费473元(杨豆预交)、4451元(杨振华预交),由杨豆承担250元,由杨振华承担3000元,由咸阳尚美家家居有限公司承担1724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执行费为2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豆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28889.3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意华、咸阳尚美家家居有限公司志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15055.5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388号杨豆、戴意华、咸阳尚美家家居有限公司:杨振华申请执行你(单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杨豆赔偿申请执行人杨振华26904.38元,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合计1675元、本案执行费310元。二、被执行人戴意华、咸阳尚美家家居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杨振华107617.52元,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合计5924元、本案执行费1514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联系人:张天增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