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茂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茂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恒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茂兴,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0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3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茂兴所有的存于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星支行8816011014372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壹仟零伍拾叁元(¥1053.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雪梅